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镇**村,2019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上午7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在**镇**村通往**村的水泥路边的田里拔草,将其一辆银灰色五羊牌电动车停放路边,车钥匙放在电动车的储物盒里。被告人张某某路过该处,发现四周无人,遂将该电动车推到水泥路上并将该车盗走。恰逢被害人王某某妻弟张某甲骑车经过,怀疑张某某在实施盗窃,遂打电话询问王某某。王某某称其车被盗,张某甲便骑车追赶张某某,并告知张某某该车系王某某的,张某某不予理睬。后在**村后山处张某某摔倒,被追赶而来的张某甲抓住。

2020年8月3日,经鄱阳县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认定,被盗的银灰色五羊牌公主款型二轮电动车价值17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芳

检察官助理:张丹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