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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19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8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30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村委会****号之一,现住址广东省******村公路北边*号。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1994年2月25日被陆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1997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3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为逃避上缴用电费用,私自利用工具对自己位于******村公路北边**号住处的三相电电箱(户名:张某某,户名:03150081**)的电力输出线与未经电表的两条输出线进行连接改造,盗窃电力用于日常生活所需。

2019年6月10日,**市供电局用电检查人员联合**供电所对**镇380V三相用户(户名:张某某,户名:03150081**)进行用电检查,现场用电检查发现电能表(资产号:1524**)出线B相电流8.08A, C相电流1.89A,但电能表显示B、C相失流。经进一步检查发现其两侧表盖计量检定封印及原厂封印有人为开启痕迹,固定计量检定封印单侧被撬开后又使用胶水粘回复原,细看检定封印有裂缝。经**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核定,被告人张某某窃电量为79381kWh,需追补电费为人民币56979.68元,违约使用电费为人民币170939.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电力,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灿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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