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6〕2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本市新城区**路**号。2015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2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莲湖区北关正街联志村路口,见被害人崔某某由北向南行走,随即尾随其后,趁其不备,盗走崔某某上衣右侧口袋内人民币400元,在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指认笔录及照片;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人民币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之行为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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