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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82******30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开原市,户籍所在地址开原市**街****村*组**号,现住址铁岭市银州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198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 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号楼*单元,使用攀爬方式从窗户进入*层***室被害人朱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朱某某家中卧室内女式挎包内的1000元现金盗走。

2、2019年7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号楼*单元,使用攀爬方式从窗户进入二层***将被害人张某甲家中,将被害人张某甲家中客厅窗台上包内的200元现金盗走。

3、2015年9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路**甲*单元,使用攀爬方式从阳台窗户护栏缝隙处进入*层**号被害人庄某某家中,将放在客厅沙发牛仔裤裤兜内的1000元现金盗走。

4、2019年9月10日凌晨1:50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路**甲*单元,使用攀爬方式从窗户罩底部缝隙进入三层05号被害人潘某某家中,而后被告人张某某被被害人潘某某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未盗窃任何财物逃跑。

5、2019年9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号楼*单元使用攀爬方式从窗户纱窗进入*层***室被害人许某某家中,而后被告人张某某被被害人许某某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未盗窃任何财物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等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鉴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刚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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