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98********,汉族,大学本科,**大学**学院学生,住**大学**学院学生宿舍(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湖滨区**路**街坊**号院**号楼)。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9月2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9月20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3日、2020年1月13日分别退回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3日分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4月份,方某某(已判决)出资10万元,由马某甲(已判决)负责购买两辆白色奥德赛轿车,方某某、赵某某(已判决)、马某甲、员某某(已判决)、胡某某(已判决)、申某某(已判决)根据事先预谋,对车辆信息进行修改,装上GPS定位系统,将其中一辆套装为冀D*****。2017年10月12日,经胡某某联系,申某某、员某某在山西运城机场将冀D*****奥德赛轿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宁夏吴忠市被害人马某乙。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和胡某某到宁夏吴中偷车,由于未打开车门,盗窃未能得逞。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值17万元。
2、2017年10月份,雷某某(另案处理)委托申某某卖掉一辆被法院查封的豫MV****奥迪A6轿车,后申某某、胡某某等人将车以13.2万元价格卖给禹州**汽车公司,禹州**汽车公司又将该车卖给安阳**金融服务公司。2017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和申某某、胡某某到安阳欲盗窃该车,由于没有找到该车,盗窃未能得逞。2017年10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和申某某、胡某某再次到安阳,通过GPS定位找到该车,利用配好的车钥匙将该车盗走。当三人返回到连霍高速渑池服务区时,被安阳**金融服务公司人员追上,将车追回。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值20.9万元。
另查明,2018年9月19日,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电话通知张某某,张某某于2018年9月21日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及另案处理人申某某、胡某某、马某甲、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马某乙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出警经过、情况说明等;鉴定意见三门峡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书;电子数据微信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7.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联庆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街坊**号院**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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