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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19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街组**号。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单独至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弄**号附近,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的沪******小型轿车内现金人民币200元左右。

2、2020年5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号附近,窃得被害人倪某某停放于此的苏******五菱面包车内现金人民币80元左右。

3、2020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单至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弄**号门口,窃得被害人戴某某停放于此沪******小型轿车内现金人民币200元左右。

4、2020年5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弄**号边上,窃得被害人朱某某停放于此的沪******小型轿车内现金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倪某某、戴某某、朱某某的陈述;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视听资料说明书、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录像、截图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被害人车辆内现金的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盗窃案现场进行勘验、绘制现场平面示意图、方位示意图,并从被害人戴某某车内提取到被告人张某某的生物物质。

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某某到案的情况。

4、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及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对被告人张某某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花  飞

检察官:韩元梅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建议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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