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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1151986********,汉族,大专毕业,武田**医药有限公司员工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室。2019年122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至2019年12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地铁2号线静安寺站站厅内的全家便利静安寺站店中,趁当值店员不注意,多次行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23日上午8时3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窃得450ml装明治醇壹低脂肪高温杀菌乳1瓶(单价人民币12.9元),70克思潮大林鳕龙虾模拟蟹肉1份(单价人民币9.8元),90克思潮大林鳕模拟蟹肉2份(单价人民币11 .8元),全家综合法式组合三明治1包(单价人民币11.8元),优诺优丝原味发酵乳1瓶(单价人民币9.9元)后逃逸。

2、同年12月24日上午8时3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窃得全家奥尔良烤鸡大口饭团1包(单价人民币6.3元),全家鸡肉嫩蛋大口饭团1包(单价人民币6.5元),450ml装明治醇壹低脂肪高温杀菌乳1瓶(单价人民币12.9元),70克思潮大林鳕龙虾模拟蟹肉1份(单价人民币9.8元),优诺优丝原味发酵乳1瓶(单价人民币9.9元),汤姆农场蜂蜜黄油扁桃仁2包(单价人民币9.8元)后逃逸。

3、同年12月25日上午8时3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窃得装全家奥尔良烤鸡大口饭团1包(单价人民币6. 3元),450ml装明治醇壹低脂肪高温杀菌乳1瓶(单价人民币12.9元),90克思潮大林鳕模拟蟹肉1份(单价人民币11.8元),春雪牌香草风味鸡胸肉1份(单价人民币9元),汤姆农场蜂蜜黄油扁桃仁2包(单价人民币9.8元),全家鸡肉嫩蛋大口饭团1包(单价人民币6.5元),全家综合法式组合三明治1包(单价人民币11.8元),500ml装光明牌鲜牛奶1瓶(单价人民币9.3元)后逃逸。

4、同年12月26日上午8时3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窃得238ml装宾格瑞草莓牛奶1瓶(单价人民币16.8元), 450ml装明治醇壹低脂肪高温杀菌乳1瓶(单价人民币12.9元),200m1装优倍减脂肪鲜牛奶1瓶(单价人民币7元),全家厚切猪排三明治1包(单价人民币11.8元),全家茄汁双肠大口饭团1 包(单价人民币6.5元),汤姆农场蜂蜜黄油扁桃仁1包(单价人民币9.8元),全家葱花蛋香肠粢饭团1包(单价人民币6.5元),全家咸蛋黄肉松粢饭团1包(单价人民币6.5元),春雪牌香草风味鸡胸肉2份(单价人民币9元),思潮大林鳕龙虾模拟蟹肉2份(单价人民币9.8元)。被告人张某某在离店逃逸时,被正守候伏击的店长周某某当场扭获并报警,被告人张某某遂到案。

上述涉案食品饮料共计三十四件,合计人民币33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视频监控截图、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盗窃物品照片、辨认现场照片、货品损失清单、损失报告,证人周某某的证言等,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实施盗窃和到案的经过及涉案被窃货品共计人民币335.6元。

2、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已向被害单位全家便利店静安寺站店赔付人民币1500元。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塘桥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主体身份、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犯罪的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秦为

检察官助理:吴源琳

2020年7月2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联系方式:13482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材料》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备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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