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张某某(别名邓某某),女,51岁,无户籍信息,民族不详,文盲,农民,现住东海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1月1日14时许在东海县石榴街道森泰家俱城门前,将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金彭电动三轮车及车内2个钱包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及钱包共计价值人民币2820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盗车辆已扣押并发还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前科劣迹登记表及刑事判决书、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东海县**认定中心出具**认证**号价格认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前科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戊
检察官助理:王欢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7834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