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637号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男,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隆回县**镇**社**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和8月,被告人张某某和罗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常平镇网吧内盗窃两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7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罗某某在本市常平镇爱琴海假日HELLO网咖上网。期间,张某某发现被害人肖某某在睡觉,而肖的一部VIVO牌X27手机(价值约3000元)放在身前的桌面上。随后,张某某趁机将上述手机盗走。得手后,张某某和罗某某逃离现场,并将上述手机予以变卖。
(二)2019年8月3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和罗某某在本市常平镇麦元村城豪网吧上网。期间,张某某和罗某某发现被害人袁某某在睡觉,而袁的一部OPPO牌A5手机(价值约2300元)放在身前的桌面上。随后,罗某某负责望风,张某某将上述手机盗走。得手后,张某某和罗某某逃离现场,并将上述手机予以变卖。
2019年8月5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常平镇元乐杰网吧抓获张某某。破案后,已起回上述被盗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明细表,肖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身份材料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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