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住**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6月29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本市**镇**村**巷**号附近,将被害人姚某某的华为牌手机1部(约价值700元)抢走;同日12时许,张某某又到**镇**巷**号一出租屋,将被害人孟某某的手机1部(约价值50元)盗走。同日,张某某因上述抢夺、盗窃行为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破案后,上述涉案手机均未起回。
二、2020年8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本市**镇**市场**大排档,趁被害人周某某熟睡之机,将周某某放在桌子上的OPPO牌手机1部(约价值500元)盗走。破案后,上述被盗手机未起回。
三、2020年8月12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本市**镇**社区**工业区**路**号**大院门卫室,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桌子上的0PP0牌手机1部(约价值1000元)盗走。破案后,上述被盗手机未起回。
四、2020年8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本市**镇**路**巷**号**饭店,将被害人黄某某收银台内的现金80元盗走。2020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在**镇**市场**路**号**号门口将张某某抓获。同月30日,张某某因此次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2020年9月4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拘留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黄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婷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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