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元江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81988********,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镇**办事处**寨村**村委会**组**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个旧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进入个旧市**乡**村卢某某家中,采取寻找钥匙打开卧室门的手段,在卢某某家内共翻找得人民币2183.5元;黑色“Lenovo A820e”联想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元;翡翠手镯、金银手镯等物品。张某某被被害人在家中发现后报警,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公安机关破案后,已将被盗物品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卢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包某某等人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价格鉴定意见;
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力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7****1067;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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