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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元江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81988********,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镇**办事处**寨村**村委会**组**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个旧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进入个旧市**乡**村卢某某家中,采取寻找钥匙打开卧室门的手段,在卢某某家内共翻找得人民币2183.5元;黑色“Lenovo A820e”联想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元;翡翠手镯、金银手镯等物品。张某某被被害人在家中发现后报警,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公安机关破案后,已将被盗物品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卢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包某某等人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价格鉴定意见;

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力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7****1067;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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