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2岁,出生地:浙江省永定县,文盲,无业(上述基本情况均为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大理市下关镇泰安路新华书店旁宇信通信店内,将一部价值人民币3200元的华为P30Pro演示手机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淑珍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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