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33岁,拉祜族,文盲,无业,出生地云南省普洱市**县**乡**村(以上信息系被告人自报)。张某某冒用的身份信息为:扎某某,男,拉祜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81983********,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县**镇**组**号。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本案由宁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8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宁洱县宁洱镇文昌商业广场“美团外卖”站点旁,看到云**号轻骑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停放在“美团外卖”站点门口,该车钥匙插未拔下,张某某趁机发动摩托车后将车骑至景洪市**附近,以600元的价格将车出售。2020年3月16日18时30分,景洪市公安局黎明派出所民警在景洪市**道**宾馆401号房内将布控预警人员扎某某(张某某冒用的身份)当场抓获。经宁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某盗窃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确认情况说明、前科查询情况、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娜某某、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649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其真实身份信息无法查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波
检察官助理:漆彦婷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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