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认罪认罚(普通)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42000********,苗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彝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彝良县**镇**路原**KTV公路边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2500元的云CRL***号新大洲本田牌SDH125T-**型二轮摩托车盗走。

2、2019年3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彝良县**镇**子一门市门口公路边将被害人宗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5000元的云CRB***号新大洲本田牌SDH125T-**型二轮摩托车盗走。

3、2019年8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彝良县**镇**子廉租房旁公路边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3500元的云CST***号豪爵牌HJ125T-**C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并将车内1200余元现金挥霍。

上述被盗摩托车均已追缴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3辆;2.书证:户籍信息表、正侧面照片、检测报告书、病历等;3.证人宗某甲、张某某、邓某某、邹某某、刘某某、廖某某、沈某某、臧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宗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孝莲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