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5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住**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盘龙区**路**村**店内做按摩时,将被害人宋某某放于店内的一部华为P20手机盗走并销赃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50元。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抓获,追回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物证:查获的被盗手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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