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75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昭阳区**医院门诊输液室里,趁王某某不在,将王某某放在**医院门诊输液室里的钱包盗走,盗取现金974元人民币。事后,被害人报警后将张某某盗窃的974元人民币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现场辨认、扣押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秘密窃取病人亲属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娟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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