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一部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住文山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6日被砚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2日,张某某窜至砚山县中医院外科住院楼二楼,将杨某某放于病床床头柜上的一部冰萃银OPPOR15X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串号为862352046789311,经砚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手机价值1378元。
2、2019年4月26日,张某某窜至砚山县中医院门诊部二楼,将卢某某放在病床上的一部黑色VIVO牌Y85手机盗走,手机号1831320****,经砚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手机价值966元。
3、2019年5月5日,张某某窜至砚山县中医院内主楼八楼,将陶某某放在病床床头柜上的一部金色VIVO牌手机盗走,手机串号869305036054479、869305036054461,型号为Y71,经砚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手机价值595元。
4、2019年5月6日,张某某窜至砚山县中医院外科住院楼四楼,将李某某放在病床床头柜上的一部蓝色OPPO牌手机盗走,被盗手机内存64G,手机串号861889046941831、861889046941831,型号为A5,经现山县价格认证申心认证该手机价佳9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某为多次盗窃、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有坦白情节,建议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艳花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砚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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