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2009年1月16日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8月25日获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5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I2月I2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胡某某、左某某(后二人已判刑)到陆良县活水乡活水集市,将被害人高某某拴在药店门口价值人民币1650元的阿拉斯加犬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翠英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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