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8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五原县**镇旧县幼儿园旁边赵某某经营的**超市,用石头将门市的玻璃门打烂,盗窃超市内各类香烟十条零1盒,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2640元。案发后扣押并返还被害人部分被盗香烟。
2、2019年12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五原县**网吧二楼56号机桌上,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机,盗窃李某某一部荣耀10青春版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300元。
3、2019年12月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五原县**镇西街116号杨某某经营的**鲜果蔬超市,用石头将门市的玻璃门打烂,未盗取财物。
4、2019年12月1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五原县**菜市场王某甲经营的**香蕉批发门市,用石头将门市的玻璃门打烂,盗窃门市内香蕉4箱,经鉴定被盗香蕉价值200元。
5、2019年12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五原县华阳商城东门王某乙经营的**米粉店,用石头将门市的玻璃门打烂,盗窃各类饮料200余瓶,案发后扣押并返还被害人各类饮料194瓶,经鉴定扣押的被盗饮料价值共计504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作案既遂4起,未遂1起,盗窃数额达464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部分香烟、饮料等被盗物品返还给被害人,减轻被害人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部分被盗香烟、饮料等物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超市盘点明细表、手机销售票据等书证;被害人王某甲、赵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作案现场笔录;价格认证鉴定意见;盗窃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门市内财物,盗窃作案既遂4起,未遂1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46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部分被盗窃物品返还给被害人,减轻被害人部分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卉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五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同步视频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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