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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95********,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地址:黑龙江省尚志市**镇**村**组**号,现住黑龙江省尚志市**镇**村**屯。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尚志市公安局石头河子派出所执行。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因盗窃罪被尚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案由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亚布力林业局九丰花园1号楼4单元楼道西侧见有一辆红色豪爵钻豹125摩托车没有上锁,随将摩托车沿着通乡公路推至镇东加油站以东一路口处,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将摩托车的钥匙门弄坏,拽出电线连火,没连着火后又踹了几脚,依然没有启动,随后叫其朋友侯某某(已行政处罚)将摩托车连着火后,驾驶摩托车回到尚志市******屯家中,次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到石头河子镇宝金修理部更换摩托车钥匙门和油箱盖。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2.2019年9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彭某某(已行政处罚)在亚布力林业局阳光小区A6号楼1单元楼道门西侧见有一辆红色纵情125摩托车没有上锁,随后2人将摩托车推至镇东加油站以东一路口处,叫来侯某某帮助将摩托车连着火后,2人分别驾驶摩托车回到张某某家中,彭某某回到新雪峰旅馆。次日,3人到宝山林场李本贵修车部修理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笔录、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司法意见通知书、尚志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承诺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尚志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摩托车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患有精神疾病,智力残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亚布力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秦伟艳

2020416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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