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2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2011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金属回收厂,利用折叠梯爬入厂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一批废旧铜管。
2020年8月3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金属回收厂,利用折叠梯爬入厂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一批废旧铜管和一台笔记本电脑。
2020年8月4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金属回收厂,利用折叠梯爬入厂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一批废旧铜管。
2020年8月8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金属回收厂,利用折叠梯爬入厂内,将被害人陈某某一批废旧铜管(价值人民币533元),装入纤维袋,后被人发现未能将赃物盗出厂外。民警接报后到场抓获张某某,扣押张某某电动三轮车1辆、折叠梯1把、纤维袋5个,废旧铜管1批和手机2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30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智斌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2册,光盘1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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