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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2月2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浙GWN****皮卡车,搭载周某某、毛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到浙江省兰溪市**镇**水库项目部收购废品,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周某某、毛某某将项目部场地内的一捆224斤的铜片盗走。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与周某某、毛某某在**镇**村**饭店吃饭时,因担心将整捆铜片盗走易被发现,遂在饭店门口当场将整捆铜片切割成二份,将其中一份64斤的铜片运回**水库项目部。同年1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周某某、毛某某将盗走的160斤铜片以3280元价格出售给兰溪市**街道附近的废品收购点蒋某某。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224斤铜片价值人民币4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1份、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废品收购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鲍某某、蒋某某、周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关于对被盗的铜片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宾

                                     二年三月九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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