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6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99********,土家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县**镇**组**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村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在为卢某某(女,29岁,湖北省人)搬家至北京市朝阳区**乡**小区的过程中,窃取卢某某的香奈儿牌女士挎包2个、LV牌女士挎包2个,其中部分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20元。赃物已损失。
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某某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美惠
检察官助理:贾方舟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冻结、扣押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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