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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87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村。因盗窃,于2017年1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15日13时2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物美超市内,被告人张某某采用不扫码支付钱款的方式,盗窃草莓及电热蚊香片2盒。

二、2020年5月21日13时30分许,在上述地点,被告人张某某采取相同手段盗窃沙琪玛、火腿肠、面包等物品。

三、2020年6月6日17时30分许,在上述地点,被告人张某某采取相同手段盗窃洗衣液、西红柿、面包等物品。

四、2020年6月13日12时20分许,在上述地点,被告人张某某采取相同手段盗窃桃酥及电热蚊香片1盒。被当场查获。

上述物品进货价格共计人民币231.11元。部分赃物已扣押并发还。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商品丢失明细、谅解书、其他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梓霖

检察官助理:张丽莹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3.侦查卷宗3册(内含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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