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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0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街**排**号,现住该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13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商场**店,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该店柜台内化妆品六瓶。后张某某来到顺义区胜利地区**商场**店内,盗窃店员刘某某(女,35岁,顺义区人)放在库房货架上的皮包内现金人民币3200元。被告人张某某后被民警查获。

另,部分赃物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谅解书、收据,电话查询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某、被害人张某甲刘某某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茂叶

检察官助理:秦 翔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4册(内含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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