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72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本院批准,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本市东湖区***路**号原****院**路**号江西省****调查中心办公室,爬窗入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500元,二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二条黄鹤楼1916香烟、二条金圣香烟。后张某某以人民币6500元的价格将赃物变卖。

经鉴定,被盗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521元。

2020年7月24日,公安人员在福州火车站周鑫光快捷宾馆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张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现场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02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玮

检察官助理:高文婷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