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30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村**社。2008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在南江县城北路盐业公司附近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的一辆金彭牌电瓶三轮车盗走。经南江县价格认证中心检验,被盗三轮车价格为3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某、冯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张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泽辉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南江县**镇**村**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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