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新疆博乐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博乐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博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2月6日被博乐市看守所刑满释放。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上旬至2020年3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经事先预谋,自制金属质地开锁工具“钩子”, 在罗某位于博乐市**镇**村**路**巷**号**商行内帮忙干活期间,趁店内无人之际,使用自制的金属质地开锁工具“钩子”,将店内抽屉挂锁打开十六次,其中五次未盗窃到现金,盗窃抽屉内的现金10000元一次,盗窃抽屉内的现金800元一次,盗窃抽屉内的现金700元一次,盗窃抽屉内的现金400元一次,盗窃抽屉内的现金200元五次,盗窃抽屉内的现金100元二次,后逃离现场,盗窃现金共计13100元。
2、2020年2月下旬的一天23点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经事先预谋,在博乐市**村**巷**号王某某的库房,趁周围无人之际,使用自制的金属质地开锁工具“钩子”将库房大门挂锁打开,盗窃1箱优酸乳饮料,1箱红烧牛肉袋装方便面,1箱加多宝饮料,后锁好大门逃离现场。2020年3月7日23点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经事先预谋,在博乐市**镇**村东北巷9号王某某的库房,趁周围无人之际,使用自制的金属质地开锁工具“钩子”将库房大门挂锁打开,盗窃1箱加多宝饮料,2箱红牛饮料,后锁好大门后逃离现场。经博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556元钱。
3、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23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经事先预谋,在博乐市**镇**村**组**号艾某某的库房,趁周围无人之际,使用自制的金属质地开锁工具“钩子”将库房大门挂锁打开,盗窃库房内6公斤薄皮核桃,后锁好大门逃离现场。经博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68元钱。
涉案价值共计13824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价值1382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月铭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博乐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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