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城**楼**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冬至2020年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博罗县**镇**城**楼被害人杨某某住处,通过伸手进入窗户的方式盗窃两次,一次盗取灰色华为手机一部(IME1: 86791902535****,IME2: 86791902519****),一次盗取金色华为手机一部(IME1:86467903865****,IME2:86467903880****),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分别为260元、280元人民币。破案后,两部手机已发还杨某某。

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在博罗县**镇某路边捡到被害人马某某挎包,包内有银行卡及密码,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头戴头盔、穿雨衣、戴口罩,来到博罗县**镇**银行**镇**城支行的柜员机处,分两次共支取被害人马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7000元人民币。破案后,赃款无法缴回。

2020年10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博罗县**镇**城**巷**楼附近捡到被害人王某某被盗的红色OPPO R11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31元人民币),后通过王某某的微信转账的方式窃取其微信钱包中的124元人民币。破案后,赃款无法缴回、涉案手机已发还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赖慧

                              检察官助理 黄凯琳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手机、钱包、挎包、背包一批,现由博罗县公安局保管。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