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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2********,汉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2005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1月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6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2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 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10日转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台州市路桥区**镇**村环卫所,窃走徐某某放置在**镇**村环卫所停车棚内的一辆白色电动车,后卖得700元人民币,该车已追回并发还徐某某。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2366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动车收款收据、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行政现场笔录、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环卫所视频壹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贤卫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路桥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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