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9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福建省福鼎市**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卢某某住处,窃走二楼卧室内43000多元现金。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丁某某住处盗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童某某住处盗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卢某某4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丁某某、童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忆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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