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7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街**委**组,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7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于2019年4月29日在富顺县抓获,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5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5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8日上午1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滨河路裕丰花市“不言精舍”玉石店里,趁店员不注意,将店里一颗绿松石盗走。11时4分许,其又盗走一件绿松石物件。下午14时28分许,张再次来到该店内,将该店柜台上的一串绿松石项链偷走。经鉴定,被盗绿松石价值人民币3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文书及发还清单、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合肥市瑶海区价格认证书、监控视频等;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雯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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