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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住新疆呼图壁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0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方林位于呼图壁县城镇****小区*幢*单元***室家中居住期间,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盗取方某某一条带吊坠的金项链、一对金耳环,后张某某以1700元价格将盗取的首饰出售给呼图壁县***珠宝店,经呼图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35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质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共计35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靖

2020年9月17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呼图壁县****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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