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商州区锌业小区地下车库内伺机盗窃财物,在车库入口处将一辆未锁的钱江踏板车用推行的方式推出地下车库,**小区**当场抓获。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主动交代2018年底至2019年初在嘉园国际小区28、30号楼,金街鑫都小区2、3、5号楼,锌业小区7、8号楼,御湖公馆小区8、9、10号楼,全兴园小区12号楼,全兴紫苑14号楼,泰宇时代天地小区12、13、14号楼多次盗窃消防水枪枪头及水管卡扣,共计盗窃消防水枪257个,水枪接头225个,将赃物变卖至民政局门前一废品回收站,赃款用于自己日常花销挥霍。经鉴定,被盗钱江125T摩托车认定价格为176元,被盗消防水枪和水枪接头价格为160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及通知书、到案经过、商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屈某某、李某丙、牛某某、王某某、金某乙、寇某某、程某某、刘某乙、葛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锌业小区盗窃钱江125T摩托车、全兴园小区盗窃7个消防水枪枪头和7个水枪接口,均在逃离现场时被**查获,系盗窃未遂。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杨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光盘12张
4.换押证1份
5.起诉书12份
6.补充材料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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