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在嘉峪关市阳光金水湾地下车库**号车位,将车牌号为甘B9****号的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车门打开,后在该车内盗得被害人王某某价值人民币700元的中华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700元的黄鹤楼1916香烟7盒、路虎车钥匙1把。破案后,追回被盗路虎车钥匙1把。

二、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在嘉峪关市阳光金水湾地下车库**号车位,使用之前盗得的车钥匙将车牌号为甘B9****号的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车门打开,后在该车内盗得被害人王某某价值人民币2798元的五粮液1618白酒2瓶。破案后,被盗物品未追回。

三、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在嘉峪关市阳光金水湾地下车库**号车位,将车牌号为甘B5****的本田牌小型越野客车车门打开,后在该车内盗得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5000元。破案后,被盗物品未追回。

四、2020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嘉峪关市阳光金水湾地下车库**号车位,将车牌号为甘A9****的大众牌小型越野客车车门打开,后在该车内盗得被害人刘某某价值人民币4200元的中华香烟6条、价值人民币360元的珍品兰州香烟2条。破案后,追回珍品兰州香烟17盒、人民币21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作案4起,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3758元。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青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2.案卷2册,证据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