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住四子王旗**镇**路**小区附近**楼。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日被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1日被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子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7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别克凯越轿车(车牌:蒙******)到四子王旗**镇**村**粮油副食店,用老虎钳将门锁撬开盗窃现金2000多元,三条玉溪香烟、一条冬虫夏草细支香烟。后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某盗窃的三条玉溪香烟、一条冬虫夏草细支香烟,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1160元。张某某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3160元。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四子王旗公安局民警在四子王旗**乡**村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柱小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四子王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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