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路过三台县**镇**村**组时,看见路边的向某某家的地里有两个南瓜,临时起意将两个南瓜盗走带回家自己食用。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南瓜价格为人民币2.50元。
2.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路过三台县跃进镇翻水堰村七组时,将路边的翻水堰村集体用来浇风景树的黑色亿兆能牌PE水管盗走59.1米。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水管价格为人民币152.00元。
3.2019年12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自己的黑色大阳牌两轮摩托车,到三台县**镇**村**组魏某某家的土窖里盗走红薯32千克。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红薯价格为人民币38.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黑色亿兆能牌PE水管、红薯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向某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向某某等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向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发认定(2020)47号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龙
检察官助理:叶敏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调查评估分值表、调查评估意见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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