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6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9197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江安县**镇**路**号**单元**楼**号。
本案由江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13日上午在江安县四面山镇长鱼塘(小地名)公路边等车回家,谢某某等人驾驶川QU****号轿车途经长鱼塘向被告人张某某问路,后搭乘张某某至江安县阳春镇井口片区井口派出所门口。被告人张某某下车时,将谢某某放于车上的黑色手包盗走并带回家中,包内有现金八千九百元及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卡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黔
检察官助理:肖家强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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