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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9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号。2017年10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处以罚款;2018年4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案发前系朋友关系。2019年9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打电话为由借走被害人吕某某手机,并得知开机密码。被告人张某某在使用被害人手机过程中登录被害人吕某某的微信账号,将其微信绑定的卡号为62170035700********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0000、9元转入微信钱包,再尝试以开机密码作为支付密码成功将钱包内的人民币10000元转入自己卡号为62170035700********的建设银行账户内据为己有。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该手机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拘留证、逮捕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钟某某、雷某某、岳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  维

检察官助理:魏  坤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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