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安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2000********,汉族,遂宁市安居区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2019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院批准,同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至10月1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遂宁市安居区城区内,先后三次进入路边没有锁门的小轿车内,对车内的财物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水岸华府小区附近,对停放在该小区外的川******号小轿车内的财物实施盗窃,在该轿车尾箱内盗得黄鹤楼牌香烟1条。

2.2020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安居区经纬水岸小区附近,对停放在该小区外的一小轿车内的财物实施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60余元。

3.2020年10月14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安居区兴贸西路中央商场“也在网咖”楼下,对停在该网咖楼下的川******号小轿车内的财物实施盗窃。当被告人张某某进入该轿车,在车内寻找财物的过程中被车主发现,而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星林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