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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单元****号,住雨城区****小区****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某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雨城区雅州大道雅职院公交车站附近盗窃了一辆未抽取钥匙的玫瑰之约牌两轮电瓶车。

2.2020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雨城区熊猫大道市政府门口盗窃一辆未抽取钥匙的安尔达牌两轮电瓶车。

3.2020年2月1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雨城区和平路雅职院门口盗窃一辆未抽取钥匙的安尔达牌两轮电瓶车。

4.2020年9月7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雨城区第一江岸孝廉街后门处盗窃一辆未抽取钥匙的珠峰牌两轮电动车。

经雅安市雨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所盗四辆电瓶车市场价格共计为2800 元。

2020年9月7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住处内将其抓获到案,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将找回的被盗车辆发还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颐刚

检察官助理:张成功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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