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21970********,汉族,小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陈家庄乡**村**街**号,现住此处。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5月22日被大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与陈某某父亲陈某甲分手,后通过微信结识李某某,李某某为其引见关某某。张某某因无经济来源生活拮据,随萌生想法至陈某甲、陈某某住处(早安北京西区**号楼**单元**室)实施盗窃来维持生活。2019年4月2日上午9时许,张某某以拿离婚手续为借口,由李某某开车(李某某的车辆为红色奔奔轿车,车牌号为冀RUN***),将其带到陈某某家中,使用陈某甲早前为其配置的钥匙打开房门,盗走陈某某家中的红酒、白酒、茶叶、衣服和900元现金等财物。2019年4月3日,张某某欺骗关某某、李某某两人,称其电动三轮车仍停放陈某某处,由李某某开车,三人再次来到陈某某处,将陈某甲为其配置的电动三轮车钥匙交予关某某,由关某某将陈某某的海宝牌红色电动三轮车骑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8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明
检察官助理:蒙璐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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