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21991********,汉族,技校文化,无职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路**村**号**门**室,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路**村**号**门**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我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本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趁超市老板外出办事之际,来到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超市,破窗入室盗窃现金人民币400余元。该超市白天用于经营,晚上用于居住 。
2019年7月6日19时许,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火炬派出所民警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网吧,将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等;
2. 被害人陈述;
3.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莹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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