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无,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乡**队,以上情况均自述)。2003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1000元;2004年3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4年3月24日因盗窃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4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000元;2005年3月15日因盗窃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05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2007年2月2日因盗窃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09年8月21日因盗窃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12年5月22日因盗窃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6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7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8日经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新园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7时许来到大连海事大学西山校区,采取用剪刀铰断车锁的手段,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大连海事大学瀚海1公寓门前的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型号为ATX-777)一辆,并于当日销赃。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20元。
2、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8时许来到大连海事大学西山校区,采取上述手段,盗窃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大连海事大学学汇楼南侧空地处的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型号为XTC-800)一辆,并于当日销赃。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3、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2月26日9时许来到大连海事大学东山校区,采取上述手段,盗窃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大连海事大学海华4公寓右侧过道处的喜德盛牌山地自行车(型号为逐日800)一辆,并于当日销赃。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
4、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9月4日7时许来到大连海事大学东山校区,采取上述手段,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大连海事大学瀚海1公寓1楼楼梯处的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型号为XTC-800)一辆,被告人张某某将盗窃的自行车骑走,并于当日17时许将该自行车出售。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现场照片及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及返还清单、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潘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
6.搜查笔录;
7.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和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该犯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龙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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