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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54********,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集团公司**(已退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里**栋**号,居住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门**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应朋友李某某邀请到天津市河北区**里**门**号被害人刘某甲的家中,为失独老人刘某甲庆生。当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寻机将被害人刘某甲卧室柜子里的20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

经被害人刘某甲的妹妹刘某乙报警,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4日将被告人张某某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查获上述被盗钱款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钱款照片、被告人指认藏匿所盗现金地点照片等。

2、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孙某某、应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录像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立坤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涉案光盘三张、卷外补充材料三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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