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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58********,天津市人,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道**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里**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天津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门口,将被害人邢某某放在公司门口的废旧铁管装车盗走,后将铁管带废品回收站内卖掉,得款挥霍。

2、2020年5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同样手段盗窃邢某某放在公司门口的废旧铁管,后拉至废品回收站内卖掉,得款挥霍。

3、2020年5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同样手段盗窃邢某某放在公司门口的废旧铁管,后拉至废品回收站内卖掉,得款挥霍。

4、2020年5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同样手段盗窃邢某某放在公司门口的废旧铁管,后拉至废品回收站内卖掉,得款挥霍。

5、2020年5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同样手段盗窃邢某某放在公司门口的废旧铁管,后拉至废品回收站内卖掉,得款挥霍。

6、2020年5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再次来至被害人邢某某的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天津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门口企图盗窃时被抓获。公安机关将被盗的废旧铁管5根及被告人张某某作案使用的电动三轮车扣押,其中所盗窃的5根铁管公安机关已发还给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盗窃作案6起,共计销赃得款600余元。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后赔偿了被害人邢某某人民币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形成了协议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协议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永辉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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