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乡**村**组。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卢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卢某某的银行卡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建设银行取款机提取卢某某的存款18500元,张某某将取出的现金放到静海区大邱庄镇庞庄子村自己住处的床铺下。2019年9月18日卢某某发现存款被盗,向张某某询问存款的去向,张某某拒绝提供。2019年9月19日卢某某报警,同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2019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盗现金发还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振泉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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