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5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街道****号,住富源县**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0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徒步回家途径威宁县******组李某某家门口,张某某看见李某某家停放有一辆车牌号为贵FG****微型车,张某某来到该微型车边拉开车门上车,发现车钥匙插在车上,于是将该微型车盗走。锁某某(李某某老公)发现车辆被盗之后,便报警。同日12时30分张某某能在都香高速公路威宁服务区后面杨家坟公路上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在现场查获被盗的微型车。事后,被盗的微型车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鉴定意见;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建

2020年3月16日

附:

1.​ 被告人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 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