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张某某,小名“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11811997********,孝义市**乡**村**街**号**户人,无业,住本村。2015年曾因盗窃罪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半年,因盗窃,2020年7月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镇**工地,先后十余次盗窃工地的废铁块,一共500斤左右,所得赃款497元。经孝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被盗物品价格为18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报案材料;
2、证人高某某、程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户籍证明、辨认笔录、作案现场指认照片、销赃地点指认照片、现金交款单、物证照片、采购合同、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情况说明、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程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目无国法,以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霞
2020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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