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2004年6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5月05日张某甲在银川市兴庆区牛街西门菲菲麻辣烫店门口盗窃一辆蓝色彭久牌三轮电动车后变卖,得款2500元挥霍,因无发票、无实物,银川市兴庆区发展和改革局无法认定价格;
2、2019年05月18日张某甲在银川市兴庆区北环市场北大门红花渠边盗窃一辆红色阳关铃木牌电动三轮车、翻新后变卖,得款1200元挥霍;因无发票、无实物,银川市兴庆区发展改革局无法认定价值;
3、2019年06月28日张某甲在灵武市灵州花园一期1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一辆金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破案后,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经银川市兴庆区发展和改革局价值认定为1300元人民币;
4、2019年06月28日张某甲在灵武市灵州花园二期5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一辆乳白色雅迪两轮电动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苏某,经银川市兴庆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价格为400元人民币;
5、2019年07月01日0时张某甲在灵武市尚景名苑7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一辆银灰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破案后,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孙某某,经银川市兴庆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价格为2100元人民币;
6、2019年07月0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灵武市尚景名苑7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一辆香槟色小刀牌两轮电动车;破案后,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罗某某,经银川市兴庆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价格为600元人民币;
7、2019年07月01日张某甲在银川市灵武市尚景名苑21号楼下盗窃一辆橙黑相间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破案后,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马某某,经银川市兴庆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价格为2700元人民币;
8、2019年6月30日张某甲在银川市灵武市尚景名苑26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一辆红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破案后,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赵某某,经银川市兴庆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价格为2000元人民币;
9、2019年7月4日凌晨,张某甲至银川市兴庆区前程家园39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一辆粉色绿洲五羊牌两轮电动车并改装为小刀牌,破案后,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蔺某某;经银川市兴庆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价格为2200元人民币;
10、2019年07月04日凌晨,张某甲至银川市兴庆区丽水家园22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一辆蓝色杰工牌电动三轮电动车,改装后变卖,所得赃款1200元挥霍;经银川市兴庆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价格为2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价格认定结论;
3.证人张某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乐莉
2019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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